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传唤的期限要求如下:
一、传唤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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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最长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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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传唤限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审查起诉阶段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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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期限 :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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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案件变更管辖或退回补充侦查,期限重新计算。
三、超期未传唤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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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述期限未传唤,并不直接意味着案件终结或无事,可能因证据收集困难、案件复杂等导致程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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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超过2个月未收到决定,可向检察院主动查询进展。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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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的具体时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及第174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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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总期限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及第172条。
总结 :检察院传唤无固定“不传唤就没事”的时间标准,需结合案件性质、程序进展综合判断。若超过法定期限未收到进展,建议主动咨询检察院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