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领取,但二者遵循“就高原则”保障权益。生育津贴实质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替代,若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若高于则按津贴发放,不可重复享受。特殊情况下,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可同时获得劳动报酬和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与工资的法律定位
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二者功能重合,均用于保障产假期间基本生活,因此不可兼得。 -
“就高原则”的具体执行
- 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前工资,用人单位需全额发放津贴,不得克扣差额。
- 若津贴低于原工资,用人单位须补足至产前工资水平,确保女职工权益不受损。
-
特殊情况处理
女职工自愿放弃部分产假提前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扣减其应享的生育津贴。
总结:生育津贴与工资二选一是普遍规则,但通过“就高原则”和差额补足机制,确保女职工实际收入不降低。建议提前了解单位政策和地方规定,必要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