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胎政策最新规定明确,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且生育数量不以胎次计算,同时针对特殊家庭(如子女死亡或残疾、再婚组合等)放宽条件,并配套生育支持措施。
- 基础条件:所有夫妻均有权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生育数量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总数计算,再婚前子女不合并计算。
- 特殊情形:
- 已生育三孩的夫妻,若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可等额再生育。
-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可再生育至三个子女;若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且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可再生育一个。
- 夫妻患不孕不育症且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再生育一个。
- 边境地区政策:户籍及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可额外再生育一胎。
- 配套支持:取消社会抚养费,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等脱钩,部分地区提供生育补贴、延长产假、托育补贴等福利。
提示:具体执行细则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卫健部门或通过官方渠道申请生育服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