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及权威信息来源,生育三胎需满足以下七种条件:
一、病残儿家庭
-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其中至少有一个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且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不孕不育家庭
-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 ,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其中一方再次怀孕并生育的。
三、再婚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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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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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仅生育一个,且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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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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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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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数民族及特殊户籍
- 少数民族农村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依法享受生育三胎的专项政策。
五、其他行政认定情形
- 省级认定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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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可能被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一般为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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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支持措施 :包括延长产假(如北京、上海5天,广东10天)、育儿假等,但需结合家庭经济和健康状况综合评估。
建议夫妻提前咨询当地卫生部门,了解具体政策细则及配套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