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养老金计算方法主要包含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仅限特定历史时期参保人员)三部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计算
公式为: $$ \text{基础养老金} = \frac{\text{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text{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times \text{个人缴费年限} \times 1% $$
其中:
-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个人历年每月缴费工资与相应年份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
-
个人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1988年12月前) + 实际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公式为: $$ \text{个人账户养老金} = \frac{\text{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text{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之和(单位缴费8% + 政府补贴)
-
计发月数 根据退休年龄确定(例如40岁613个月,70岁56个月)
三、过渡性养老金(限1997年6月前参保人员)
公式为: $$ \text{过渡性养老金} = [1881 \times (0.25 \text{ 或 } \text{个人平均缴费指数})] \times \text{缴费年限} \times 1.3% $$
-
1988年12月前参保人员按社会平均缴费指数0.25计算
-
1989年1月-1997年6月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指数0.25计算
四、最低生活保障线
若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养老金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60%(如1100×60%=660元),则按660元发放
五、其他注意事项
-
计发基数调整 :退休时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由统计部门公布,每2年调整一次
-
缴费年限计算 :1989年1月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89年1月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
特殊群体 :街办小集体企业等未参保人员仅计实际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
建议办理退休手续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计算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