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法规及地方性文件,压力管道告知相关规定如下:
一、告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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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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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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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直径≥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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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液体,且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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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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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直径<150mm且压力<1.6MPa,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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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装备、核装置中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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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管道(不含热力点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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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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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前告知
- 施工单位需提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并附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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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方式
- 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挂号信等方式通知,需确认接收方已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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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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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本体管道检修需单独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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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需遵守《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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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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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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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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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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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需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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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完成后需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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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已废止,现执行质检总局2014年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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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需同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监管要求,确保压力管道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