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核心方面,结合法律框架与实践特征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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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特定性与隶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16周岁以上、具备劳动能力者)和用人单位(如企业、机关等)。其核心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表现为人身隶属(遵守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组织隶属(完成工作任务),且劳动关系只能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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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与实际隶属性的结合
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如签订合同、主张权益),但实际运行中存在隶属关系。例如劳动者需服从管理,用人单位需支付报酬并承担社保义务,这种双重属性体现了国家意志与个人意愿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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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排他性
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即同一时间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特征保障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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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起源性
劳动关系源于实际劳动过程,必须通过劳动行为(如生产、服务)建立。未形成劳动过程的关系(如就业咨询)不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但就业问题因社会经济关联被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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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化与市场化运行
劳动关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劳动关系运行逐步市场化,用人单位通过市场机制招聘、管理劳动者,劳动者通过市场选择就业机会。
法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运行及解除的规范,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