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人,业主人数60%以上
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人员组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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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构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及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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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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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占比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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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覆盖小区不同区域(如楼栋、单元)及不同类型业主(自住型/投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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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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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代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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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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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代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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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代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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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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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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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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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拖欠物业费、无损害小区共同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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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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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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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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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业主身份及投票权,组织首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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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业主异议,保障筹备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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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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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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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或居民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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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公示,接受业主监督,无异议后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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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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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其筹备组成员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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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方式:书面申请并经协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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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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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要求 :总人数为单数,具体范围根据物业规模确定(如9-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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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职责 :通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负责整体协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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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 :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益关联。
以上规定综合自《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各地物业管理条例,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