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应向 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抗诉。具体说明如下:
一、申请抗诉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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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应向作出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决定的 同级人民检察院 提交抗诉申请。例如,若省高院是济南市中院作出的裁定,应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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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检察院(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上级检察院会将其移送至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二、申请抗诉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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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需提交《检察监督申请书》或《监督申请书》,并附上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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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应在省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 两个月内 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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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处理
检察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将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案件将进入再审程序。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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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直接向更高一级检察院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抗诉申请必须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提出,不存在越级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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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的特殊情况 :若二审判决由省高院作出且被驳回,同样适用上述管辖规则。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应向作出该决定的 同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抗诉,遵循“同级管辖、逐级审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