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债务的规定主要围绕规范举债、风险防控和债务管理展开,核心原则包括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实行限额管理、强化风险预警等。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分清政府与企业债务责任
-
政府债务限定 :政府债务仅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禁止通过企事业单位等渠道融资。
-
企业债务责任 :企业债务不得转嫁至政府偿还,需由企业自主承担。
二、规范举债融资机制
-
举债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适度举债,市县级政府债务需由省级政府代举。
-
债务形式 :主要通过政府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融资,一般债务以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以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
融资平台改革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禁止变相融资行为(如信托**、垫资施工等)。
三、债务规模与用途管理
-
限额管理 :债务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批准,市县级政府债务需省级政府代举。
-
用途限制 :债务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存量债务偿还,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风险防控与责任追究
-
风险预警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高风险地区需逐步降低债务规模。
-
应急处置 :明确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中央不兜底 :政府债务违约不得由中央财政兜底,实行不救助原则。
五、存量债务处理
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