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管理规则如下:
一、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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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需同时参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科目一)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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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标准
两门考试均需合格后方可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若其中任何一门不合格,需间隔10日重新预约考试。
二、记分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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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周期 :12个月,满分12分,从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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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清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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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记分未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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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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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 累积记分达到36分的,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后记分清零。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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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状态 :考试期间驾驶证仍可正常使用,但需注意缴费、年检等常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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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考试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记分暂不计入。
建议驾驶员及时关注交管部门通知,避免因信息滞后影响考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