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主要包括审查登记材料、监督合规运营、年度检查初审、协助执法查处及指导清算工作,且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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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查职责:业务主管单位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其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例如,开办资金需合法且非国有资产占比不低于2/3,章程需明确非营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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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与指导:监督单位遵守宪法、法律及国家政策,按章程开展活动。重点核查财务合规性,如捐赠资金需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防止资产侵占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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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查初审:每年3月31日前接收单位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初审内容包括活动合规性、人员变动及财务状况,并在5月31日前将初审结果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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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执法与清算: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虚假登记或违规经营;在单位解散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清算,确保剩余资产用于公益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主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确保透明合规运作,以维护社会公信力。业务主管单位则需依法履职,平衡监督与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