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后发现遗漏的关键救济途径包括: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恢复执行或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具体需根据案件进展和遗漏性质选择法律程序。实务中,遗漏可能涉及利息计算错误、财产查控不全或判决条款未履行,需通过专业沟通与法律行动维护权益。
若执行程序已中止但未终结,申请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纠正错误或补充执行。例如,当法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存在疏漏时,异议程序能促使重新核查标的金额。对于已结案但遗漏标的的情况,需区分“执行完毕”与“终结执行”:前者需证明结案通知书存在错误,后者则可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漏罪处理遵循“先并后减”原则,需单独起诉并合并刑期,而民事执行中遗漏的财产线索可通过提交新证据再次申请执行。
技术层面,执行救济需注意三点:一是时效限制,恢复执行通常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二是证据完整性,需提供银行流水、财产登记等遗漏证明;三是程序选择,标的错误优先适用异议,财产遗漏则适合再次申请执行。例如,某案例中代理人通过比对判决书与回款记录,发现20万元利息未执行,最终通过补充申请成功追回。
提示:执行救济的核心在于快速响应与专业举证。建议定期复核执行文书,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借助律师分析程序可行性,避免因操作不当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