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决策权通常由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掌握,但需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为最终依据。若持股比例接近(如51%与49%),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或股东协商一致可能改变决策归属;涉及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合并解散)时,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此时小股东可能拥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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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决定基础表决权
若无特殊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例如,持股60%的股东在普通事项中拥有绝对话语权,而持股40%的股东仅能参与表决但无法单方面通过决议。 -
公司章程的优先效力
公司章程可规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规则,如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赋予小股东特殊否决权。此类条款需在设立公司时明确写入,并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
重大事项的特殊门槛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决策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两股东持股分别为70%和30%,大股东可单独决定;若为60%和40%,则需双方协商一致。 -
股东协议的实际作用
即使持股比例悬殊,股东可通过私下协议约定共同决策或轮流管理。此类协议需书面化并与章程无冲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提示:两股东公司应提前明确决策机制,避免僵局。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章程和协议,确保合法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