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经营者行为。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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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与消费者权利
预付式消费合同被定性为 继续性合同 ,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法定解除权。若经营者存在“根本违约”(如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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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款权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 7日内 可要求返还预付款,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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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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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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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与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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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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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与连锁经营 :消费者可向总店或特许人追责,若其事后追认合同或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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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出租者 :未尽资质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失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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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马甲”逃避债务 :禁止经营者通过更换经营主体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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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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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恶意“卷款跑路”构成欺诈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并移送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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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消费者退款权、不合理收费、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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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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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消费者需证明经营者违约或欺诈行为,但可要求经营者提供控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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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优先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必要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或监管部门投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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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避免“一揽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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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遇纠纷,建议保留支付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