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通常不予计算,但实际缴费年限可保留并与刑满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关键点在于:①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②判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如连续工龄)一般作废;③实际缴费年限不受影响,刑满后可继续参保。
根据现行政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与刑事处分直接相关。1959年内务部文件明确,受刑事处分人员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此前的工龄仅可计为一般工龄。例如,湖南省规定职工判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取消,但个人账户保留;山东省则强调刑满释放后工龄需重新计算。例外情况仅限情节较轻且经批准的受处分者,其原有工龄可能被合并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的处理相对明确:服刑前的实际缴费记录有效,服刑期间不得缴费(违规缴费将清零),刑满后可继续缴费并合并计算年限。例如,浙江省允许将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但缓刑期间若未剥夺政治权利,缴费可正常进行。
判刑对养老保险权益的影响集中在视同缴费年限的取消,但通过持续参保仍可保障实际缴费权益。建议服刑人员刑满后及时办理社保接续,并咨询当地政策以确认细节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