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五个工作日是否包括当天?根据现行法规和实践,公示期的计算通常从次日开始,即首日不计入五个工作日内。 例如,若公示从周一启动,则实际公示期为周二至下周一(遇节假日顺延)。这一规则既保障公众充分知情权,又避免因起始日时间模糊导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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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计算方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按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例如招标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场景,均需遵循此原则。若公示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结束。 -
实践操作中的两种模式
- 常规模式:公示当天仅作为通知日,次日为第一个工作日。例如某干部任前公示落款为5月6日,则公示期为5月7日至5月13日(含5个工作日)。
- 特殊情形:部分单位将公示当天纳入计算,但需额外补足完整工作日。例如湖南某案例中,公示当天加后续5个自然日构成实际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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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注意事项
- 公示文件需明确标注起止日期,避免歧义;
- 法定节假日必须排除,顺延规则需在公示中注明;
- 公众监督权保障要求公示期必须为完整工作日,确保有效反馈时间。
总结:公示期的规范计算直接影响程序合法性。建议严格遵循“次日起始”原则,并在公示文本中细化说明,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