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因地区而异,主要依据收入水平、财产状况及家庭结构综合判定,具体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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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标准
- 月人均收入 :通常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上海为1650元/月)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如上海为3300元/月)。 - 计算周期 :城市家庭按6个月收入总和计算,农村家庭按12个月收入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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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标准
- 货币财产 :人均不超过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如上海为39600元/人)。 - 住房与车辆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标准。
二、地区差异与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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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
- 无统一标准,多数地区参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如上海)或40%-50%收入水平(如广西)。 - 部分城市采用“覆盖比例法”,如江苏要求覆盖20%以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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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包括失业、下岗职工、残疾人等,需额外提供就业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三、法律依据
- 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基本依据,结合地方政策细化认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