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 0370-2021),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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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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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危险货物 :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最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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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类危险物质(腐蚀性物质) :有效期最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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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危险货物 :有效期最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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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制
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 不能超过相应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 。例如,若性能检验有效期为12个月,则使用鉴定结果单最长也应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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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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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有效期的包装需重新进行性能检验,重新检验后的有效期自检验完毕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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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或改制的容器同样适用上述有效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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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根据危险货物类别和运输方式确定,且受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约束。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核对有效期,确保合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