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证不是必须考的,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法律依据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培训要求
- 培训内容:职业健康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等方面。
- 培训时间: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 培训组织:职业健康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为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培训的正规机构,并配备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
未接受培训的处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能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
虽然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证不是必须考的,但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这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水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