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流程可分为申请、冷静期、审查和发证四个核心环节,具体如下:
一、申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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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需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书面离婚协议。若结婚证遗失,需书面声明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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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二、冷静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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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条件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持身份证和回执单撤回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发放《撤回确认单》,离婚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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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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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需同时到场办理,逾期未到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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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无行为能力或协议内容违法,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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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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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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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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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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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在30日内发放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四、发证阶段
- 双方携带身份证、回执单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