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用管理规定是规范政务活动中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体系,旨在通过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查询、使用等环节,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以下是主要内容的综合说明: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分配、公共管理活动等场景中实施信用管理。
二、信用信息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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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 :信息收集需依法依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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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密 :保障信息主体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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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 :信用信息共享需遵循法定程序,部分信息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信用信息分类与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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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合,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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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安全 :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采用加密等技术保障信息安全。
四、信用查询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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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规范 :明确查询主体、程序和范围,防止越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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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 :信用信息仅用于行政许可、公共资源分配等法定场景,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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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绩效评估,对信用良好的主体给予政策优惠,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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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信用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恢复信用记录。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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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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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对违法收集、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问责,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七、社会参与
通过信用宣传教育,推动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与信用监督。
以上内容综合了江苏省、广州市等地的政务信用管理实践,体现了全国范围内对政务诚信建设的统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