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通知书送达人无法直接签收时,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直接送达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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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尝试送达受送达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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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方式均无法实现,可向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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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需明确写明受送达人姓名(名称)、案由及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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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应张贴于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告栏,或通过其他方式(如报纸、网络平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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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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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时,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公告原因、方式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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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结合其他线索(如户籍信息、财产线索等)进行调查,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法律机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