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通知书未由本人签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法院可通过其他方式完成送达。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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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合法性
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若本人不在指定地址签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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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签收 :由同住成年亲属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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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 :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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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受送达人,公告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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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确认
执行通知书无需本人签字即生效,只要完成上述任一送达方式即可。若因未签收导致对执行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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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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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联系法院 :建议立即与执行法院联系,核实送达情况并确认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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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 :若认为送达程序违法,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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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