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通知书无人签收时,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替代方式完成送达,确保诉讼程序的推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院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1.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
公告送达需在法院公告栏或全国法院公告网发布,同时记录公告的原因和经过。公告期满后,即使受送达人未实际收到文书,也视为送达完成。
2.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另一种常见的替代方式:
- 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若受送达人拒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 若邮寄满三个月仍无回执,且无法确认送达成功,则视为送达失败。
3. 电子送达
若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这种方式需确保送达地址准确,且受送达人已确认接收意愿。
4. 法律后果
若起诉通知书未成功送达,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未到庭应诉且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主张作出判决。
总结
起诉通知书无人签收时,法院会依法选择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若送达仍无法实现,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当事人需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以免因未参与诉讼程序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