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最新通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国家医保局近期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粗放,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现象,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
主要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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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中心建设:
- 已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 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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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真实性检查:
-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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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范围:
- 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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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
-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相关行动,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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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过渡:
- 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总结
国家医保局此次通知旨在通过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处方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