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类似业绩的定义需结合法律条款与实践操作,具体如下:
一、核心定义
类似业绩指供应商在性质、范围、规模相近的项目中取得的经验与成果,需与目标采购项目高度匹配。其“类似”性主要体现在功能、金额、项目名称及执行时间等方面,而非严格的数量或金额比例。
二、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否则构成歧视待遇。
三、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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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范围 :项目功能(如教学楼与教学楼)或服务内容需相似,而非仅名称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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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与规模 :金额需“相近”而非“相当”,规模(如建筑面积、设备参数)可适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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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项目周期应接近目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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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认证 :需符合目标项目要求的供应商资质。
四、实践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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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需统一标准,避免对不同供应商执行差异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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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禁止“特定行业”或“区域”限制。
类似业绩的设置需在法律框架内,注重功能与实质相似性,避免以模糊条件排除合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