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工人50岁退休的规定主要依据岗位类型、缴费年限及特殊工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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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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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10年 :无论是否在50岁前参保,只要累计工龄达到10年即可享受50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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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有害工种累计满10年的女工人,可提前5年退休至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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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若原在集体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且2001年12月22日前缴费年限满15年,或后续以灵活就业方式缴费满5年,可按50岁退休。
二、岗位与身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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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干部转工人
- 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0年,退休年龄为55岁;若满5年但未满10年,可申请按50岁退休(需满足连续5年在工人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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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女职工
- 企业内部退养时按原岗位确定退休年龄,但可主动申请按工人岗位50岁退休。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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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非因工致残 :女工人经劳动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提前5年退休至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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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 :灵活就业人员或原工人身份者,若在50岁前缴费年限不足10年,需继续缴费至满10年才能按50岁退休。
四、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综合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山东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确保与国家及地方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