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编号规则根据学位类型和授予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普通学士学位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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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位数 :1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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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5位:学位授予单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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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位:学位级别(学士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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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位: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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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6位:随机顺序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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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位/第二学位区分
- 在第11位使用汉字拼音字母“S”或“E”区分,其余位数与普通学士学位相同。
二、特殊类型学士学位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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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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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前加“C”作为区分标识,后续16位与普通学士学位编号规则一致。2. 自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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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前加“Z”作为区分标识,后续16位与成人学士学位编号规则一致。###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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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 :编号规则类似,但第11位使用专业缩写(如F表示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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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规则 :部分早期编号为12位,但自2005年起已统一调整为16位。
以上规则适用于当前最新政策,具体以教育部或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