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必须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时应停车让行,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的核心规定,旨在通过强制性条款保障行人路权、减少交通事故。以下是具体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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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速行驶的强制性
无论人行横道是否有交通信号灯,机动车接近时均需主动减速,确保驾驶员有足够反应时间应对突发情况。这一规定强化了“行人优先”原则,尤其在无信号灯路段,减速是避免碰撞的关键措施。 -
停车让行的明确场景
当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即使未完全通过),机动车必须完全停止,待行人安全通过后方可继续行驶。此条款杜绝了“抢行”行为,明确行人拥有绝对优先权。 -
违法后果与执法标准
违反该条款将面临记3分及20-200元罚款,执法中通过电子监控与交警巡查结合,重点抓拍未减速或未让行行为。部分城市还试点“人脸识别”技术,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曝光教育。 -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遇交通信号灯与行人通行冲突(如绿灯亮但行人未完全通过),机动车仍需礼让行人;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则以指挥手势为准,体现法规的灵活性与安全性兼顾。
总结:第47条第一款通过细化操作规范与严格处罚,构建了“车让人”的文明驾驶底线。驾驶员需将减速、观察、礼让转化为习惯动作,共同维护人行横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