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产后,股东的责任通常以出资额为限,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出资不实、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怠于清算)需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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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一般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已足额出资且无违法行为,破产后无需额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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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义务补足: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欠缴范围内补足资金用于债务清偿。例如,应出资100万元但实际出资80万元,则需补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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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法人地位的连带责任:若股东混同个人与公司财产、恶意逃债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被“刺破公司面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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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失职的赔偿责任: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未妥善保管账册、恶意处置资产),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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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企业类型的例外:一人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破产后仍可能被追偿未清偿债务。
提示:股东应合规履行出资和清算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突破有限责任保护。具体责任需结合破产程序及司法认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