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股东引诱小股东出让股份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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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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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若大股东通过引诱、威胁等手段迫使小股东转让股权,小股东可依法主张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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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大股东违反此规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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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性质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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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行为若构成胁迫或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受胁迫方可要求撤销交易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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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大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强行转让股权,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需承担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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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处理方式
- 股权转让应基于双方自愿,或符合法定程序(如股东会决议、书面通知等)。若大股东强制转让,小股东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
总结 :大股东引诱小股东出让股份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小股东有权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