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的年龄限制及流程如下:
一、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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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 :需本人独立申请变更,无需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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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可自行申请,但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及单位/学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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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下 :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无需监护人双方同意(如父母离异)。
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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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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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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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证明、学校证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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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学校申请:需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开具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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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向户籍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提交材料,经审核、公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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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后,户口本会标注“曾用名”,新姓名生效。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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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姓名权及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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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变更登记的具体规定。
注意事项 :改名需符合公序良俗,特殊情况下(如重名、名字中含有生僻字等)可能需额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