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水政科的权力范围较大,核心职权涵盖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三大领域,直接影响区域水事活动的合法性与资源分配。其权力行使以法律为框架,兼具强制性与专业性,但需遵循程序规范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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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核心枢纽
水政科主导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费征收、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并监督用水总量与效率控制。例如,企业取水、农业灌溉用水均需其许可,且对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生态流量管控有直接决策权。 -
水行政执法权威主体
负责查处非法采砂、污染水域、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协调跨区域水事纠纷,可采取罚款、****等措施。部分案件需联合公安、司法部门,体现执法刚性。 -
行政审批关键环节
涉水工程(如河道建设项目、排污口设置)需经水政科审批,其否决权直接影响项目可行性。审批时限受法律约束(如取水许可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标准严格。 -
政策制定与监督职能
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拟定节水政策,组织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并监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从源头规范水事活动。
提示: 水政科权力虽集中,但受上级部门、司法审查及公众监督制约,其职权行使需平衡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需求。涉及具体事项时,建议提前咨询法规要求或申请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