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和失效期是衡量产品质量安全的时间标准,核心区别在于截止时间的计算方式:有效期指可安全使用的最终日期(含当日),失效期则是从标注月份的第一天起产品即失效。 例如,标“有效期至2025/12”的药品可用到12月31日,而“失效期2025/12”则仅能用到11月30日。拆封后有效期会缩短,需按实际使用期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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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计算逻辑
有效期基于稳定性实验制定,通常标注为“至某年某月”,包含当月最后一天;失效期以标注月份的首日为失效起点,实际截止时间为前一月的最后一天。进口药品常用“Expiry date”或“Use before”区分,需注意各国日期格式差异(如美国为月-日-年)。 -
实际应用场景
药品未拆封且按说明书储存时,有效期才有效。一旦开启包装(如眼药水开封),即使未到标注日期,也需在1个月内使用完毕。干燥剂或棉花放回原包装可能加速变质,建议丢弃。 -
常见误区与风险
将失效期等同于有效期会导致超期使用,如误服失效期标注的药品可能引发安全隐患。部分药品虽未过期,但储存不当(如受潮、高温)也会失效,需定期检查药箱。
提示:购买药品时优先选择有效期标注清晰的产品,拆封后标注开启日期,并定期清理家庭药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