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
药品有效期标注为“有效期至2025年4月”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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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到具体日期的情况
若标注为“有效期至2025年4月”,通常默认为该月的最后一天,即 2025年4月30日 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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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到月份的情况
若标注为“有效期至2025年4月”,则计算方法为:
- 起算日期为生产日期对应年月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 例如,若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2日,有效期18个月,则有效期至2025年5月11日(2025年4月为起算月的最后一个月)。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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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为“失效期2025年4月”,则表示可用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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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为“有效期至2025/04/16”,则直接对应2025年4月16日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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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不等同于使用期限,需以失效期为准。建议购买时核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