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
药品有效期标注为“5月”时,通常指 5月31日 为最后有效日期,次日(即6月1日)开始失效。以下是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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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标注规则
药品有效期标注的“5月”默认为该月最后一天。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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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5月,指2025年5月31日有效,2025年6月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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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为2025年5月15日,则有效至2025年5月15日,16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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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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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为“5月30日”等具体日期,则以实际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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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注为“5月”但未明确日期,则通常按月末最后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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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不等于保险期,超过有效期可能失效或产生不良反应,需严格遵循储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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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要求的影响
若药品需冷藏或避光保存,建议在有效期内尽早使用,并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说明,避免因储存不当导致提前失效。
药品有效期“5月”应理解为 2025年5月31日 ,超过该日期需更换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