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上标注“有效期至4月”表示该药品可使用至当年4月30日,即当月最后一天仍属有效范围,但需确保药品未开封且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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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的计算规则
药品有效期通常标注为“有效期至×年×月”,若未标明具体日期,默认包含当月最后一天。例如“有效期至2025年4月”即截止到4月30日,5月1日起不可使用。 -
开封后的使用限制
有效期仅针对未开封药品。一旦开封,受环境因素(如氧气、湿度)影响,实际使用期限会缩短。例如眼药水开封后需在4周内用完,瓶装药片建议半年内服用完毕。 -
储存条件的关键性
药品需严格按说明书要求保存(如避光、冷藏)。若储存不当(如常温存放需冷藏的药品),即使未过期也可能失效或变质。 -
定期检查家庭药箱
建议每3-6个月整理药品,及时清理过期或性状异常(变色、结块、异味)的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提示: 用药前务必核对有效期与储存状态,开封后标注日期以便追踪。安全用药的核心在于遵循“未开封+正确储存”双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