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通过书面通知和公开宣布两种形式告知相关人员,并明确告知申诉或起诉的权利。关键流程包括:向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等送达决定书,解除强制措施,并处理涉案财物。若当事人不服决定,可在7日内申诉或直接起诉。
-
书面通知与送达对象
不起诉决定书需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还需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送达时需明确告知申诉期限和途径,确保各方知悉法律权利。 -
公开宣布与生效时间
不起诉决定必须公开宣布,并记录在案。决定书自宣布之日起生效,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也需同步解除。 -
涉案财物与强制措施处理
检察院需同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若需没收违法所得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应移送主管机关并跟踪处理结果。 -
申诉与起诉权利
被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起诉;被不起诉人仅能向检察院申诉。公安机关若认为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或提请上级复核。 -
特殊程序要求
省级以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报上级批准。存疑不起诉需经两次退查,且检委会决议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注重程序合规与当事人权利保障,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若对决定有异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