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应安排人数的差额,以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为: $$ \text{保障金年缴纳额} = (\text{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times \text{当地规定比例} - \text{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times \text{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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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按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需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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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定比例 :一般为1.5%,但部分地区可能降至0.5%(如山东)或提高至1.7%(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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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包括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残疾人及1-3级残疾军人,按2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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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工资总额除以职工人数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部分按2倍计入。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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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用工 :按实际用工月数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公式: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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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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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构成 :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三、示例计算(以北京为例)
若某企业上年在职职工100人,年平均工资12万元,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2人,当地比例为1.7%: $$ \text{应缴保障金} = (100 \times 1.7% - 2) \times 12万 = (1.7 - 2) \times 12万 = -2.4万 $$
由于计算结果为负,表示企业可能享受减免政策(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以上但未达1.5%时,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
四、政策差异提示
不同地区对比例和计算口径存在差异,建议用人单位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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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差异 :北京1.7%,山东1.5%,吉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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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 :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部分计征。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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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按月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缴纳时贷记“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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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1.5%可享50%减免,低于1%享90%减免。
以上方法综合了全国通用计算逻辑与地区政策差异,具体应用时需结合当地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