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制制剂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规范其配制、使用及质量监督。以下为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
医院自制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经批准后配制的固定处方药品,这些药品需满足市场上无供应的条件。
2. 管理主体
- 国家层面: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制剂的审批和监督。
3. 资质要求
医疗机构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方可配制制剂。对于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可申请委托其他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4. 配制规范
- 质量标准:制剂需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全过程质量管理。
- 工艺与成分:制剂的处方、工艺及质量标准需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安全有效。
5. 备案与审批
- 医疗机构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包括制剂名称、处方组成、工艺研究资料等。
- 对于已使用5年以上的制剂,可免报部分药学毒理学资料。
6. 使用限制
- 医院自制制剂仅供本院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 调剂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监管与责任
- 医疗机构需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包括制剂质量、临床使用数据及不良反应情况。
- 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制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备案并公开处理结果。
8. 最新政策动态
- 部分地区已上线电子审批系统,实现制剂许可和备案全程网办,提高效率。
- 部分省市发布了新版制剂规程,如《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程(2024年版)》,进一步规范质量标准。
总结
医院自制制剂的管理规定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备案流程及使用限制,确保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电子审批系统和新版规程的实施,标志着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