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具体管理部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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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管理
国务院作为最高教育行政机构,负责统筹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制定宏观政策、规划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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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管理,包括政策落实、资源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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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
教育行政部门(如教育部高教司)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具体实施职责,如高等教育质量监督、机构设置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