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解释,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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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关系
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其活动获取可变回报,并能影响回报金额。例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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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关系
多方通过合同约定共享控制权,需一致同意才能决策。例如合营企业中各方的控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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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关系
投资方能参与被投资方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但无控制权。需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如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
二、关联方范围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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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子公司及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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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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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含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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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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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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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管理人员服务 :仅当服务导致控制关系时才构成关联方,需结合第36号准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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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若关联方交易显失公允,即使无直接控制关系也需披露。
四、排除标准
与日常经营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如普通供应商、客户)不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