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金额和内容因地区而异。以下是补偿的主要构成和标准:
1. 货币补偿
- 补偿总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为80元/平方米。
-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费用,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 外迁补助费:根据外迁距离和实际情况确定。
2. 房屋产权调换
- 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其20%的面积,再加上10平方米。若20%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 购买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和10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优惠价格4500元/平方米购买,签约期限后按7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 选房顺序:遵循“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
3. 补偿标准差异
补偿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各地政府可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支持。
4. 法律依据
棚户区改造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给予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内的全面补偿。
总结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各地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居民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可根据自身需求权衡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优劣势,确保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