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住院营养费的赔偿标准通常为每天20元至50元不等,具体金额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地区的具体规定:
安徽省:营养费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
浙江省: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江西省: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营养期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
湖南省: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
海南省:一般按照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不超过住院天数或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营养期限。
贵州省: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按照每天50元计算。
辽宁省: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鉴定天数),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营养费计算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营养费的赔偿通常需要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如果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一般不赔偿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