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法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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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宣布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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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通过,1950年5月1日起实施,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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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1951年7月16日公布,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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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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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2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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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通过时间未详细列出,但通常认为是在20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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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通过时间未详细列出,但通常认为是在20世纪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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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通过时间未详细列出,但通常认为是在20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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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这些法律为新中国初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