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内蒙古2025年职工医保统筹报销政策的相关介绍:
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线:在职职工在三级甲等医院住院,首次起付线为9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在职职工在其他医院住院,首次起付线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分别不得低于400、300、200元。
急诊起付线:门急诊(限三天内)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支付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1万元至2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8%,退休人员为92%;2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为95%。在其他医院住院,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88%、90%,退休人员分别为92%、95%。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办理跨省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未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需由本人垫付,诊治结束后提供费用结算票据、费用明细、诊断书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
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医药费用最高限额为20.5万元。
其他相关规定
乙类药品和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治疗的,在抢救、急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均由本人自负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医用耗材:医用耗材自付比例按自治区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所住医院实时报销,未能直接报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就医结束后,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就医:参保人员跨省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突发急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单据、诊断书、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在自治区内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本地住院报销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