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 执行范围 :
- 乡镇(不含街道、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 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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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乡镇工作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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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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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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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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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 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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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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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乡镇之间调动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调入乡镇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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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可以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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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乡镇工作年限按干部管理权限认定,报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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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乡镇工作年限按周年累计算,工作满12个月为1年。达到下一补贴标准规定年限后,从达到年限的次月起执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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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受单位派遣到列入实施范围乡镇工作六个月以上的,期间可按所在乡镇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执行。
- 其他乡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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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乡镇(如城关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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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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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乡镇(如马力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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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40元、340元、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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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乡镇(如沿安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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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80元、380元、480元。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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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补贴标准可能因地方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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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乡镇工作但不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工作人员,建议了解当地是否有其他形式的补贴或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