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补贴细则如下:
- 执行范围 :
- 乡镇(不含街道、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 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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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乡镇工作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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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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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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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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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自然地理环境较差、驻地偏远、交通不便的艰苦乡镇给予适当倾斜。
- 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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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在不同乡镇之间调动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调入乡镇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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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借调)在县(市、区)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借用(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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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可以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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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乡镇工作年限,按干部管理权限认定,报主管部门核准。实际在乡镇工作年限按周年累计算,工作满12个月为1年。达到下一补贴标准规定年限后,从达到年限的次月起执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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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受单位派遣到列入实施范围乡镇工作六个月以上的,期间可按所在乡镇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执行。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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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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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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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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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些细则旨在鼓励和支持乡镇工作人员在艰苦条件下安心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