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消防控制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值班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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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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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消防控制室可仅由1名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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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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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
- 火灾报警处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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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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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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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确认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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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启动物业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
- 设备监控与传输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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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备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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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具备远程操作功能的,值班人员应至少有一名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 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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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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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安装时,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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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以及管路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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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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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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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取防水淹措施),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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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其他要求 :
-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防控制室的有效管理和火灾报警的及时响应,从而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